申報人是否登錄不實端視公務員對申報事項有無實質審查義務而定,而主 管機關是否應舉發移送檢察機關偵辦,須視是否於執行職務過程發現犯罪 嫌疑而定,又申報人與權利人,如就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有犯意聯絡及行 為分擔,自應論以共同正犯
查承印偽藥單標簽之印刷商及承製偽藥容器商等,如認其有共犯 (包括共 同正犯及從犯) 意思,自應併送法辦,但不能一概事先決定可否視同幫助 犯偵辦。
查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賭博罪,係屬必要之共犯,乃本於犯罪之性質而 生,與刑法總則上規定共犯不同,故賭博罪判決主文不須加「共同」二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