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759-1 條、土地法第 43 條規定參照,不動產物權之登記所表彰 之物權如與實際狀態不一致,信賴不動產登記善意第三人因信賴登記為交 易行為,依法律行為再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應予承認其效力,以確保善 意第三人之權益,維護交易安全
參照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 1 條規定,就修正後民法第 820 條,因無溯 及適用特別規定,故 98.07.23 日以後發生事件方有該條適用,而就 98. 07.23 前已發生事件仍適用修正前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