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6 22:13

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227 條
1.
發文日期:110.12.22
要  旨:
有關「行政機關對公務員求償權之疑義」乙案之說明
2.
發文日期:102.12.31
要  旨:
民法第 227、354、373  條規定參照,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事由,致為不完
全給付者,債權人始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規定行使權利,又如債
務人抗辯損害發生為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事由所致,應由其負舉證責任;另
買賣標的物有無瑕疵係以危險負擔移轉時為準,又買賣標的物利益及危險
,自交付時起,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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