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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39 條
1.
發文日期:109.09.04
要  旨:
有關陸籍子女因疫情因素無法返臺,致未能符合在臺居住或停留期間逾
183 日之法定要件,應非屬民法上之請求權時效之問題,是否得以適用
民法第 139  條予以延長,尚有疑義,爰請貴署釐清後並本於權責審酌
2.
發文日期:104.03.13
要  旨:
民法第 129~146 條規定參照,我國民法關於時效完成之障礙,採「消滅
時效中斷」及「消滅時效不完成」二種制度,不採「消滅時效進行停止」
制度,故在時效期間進行中,不論遭遇任何事由,均不因之而停止
3.
發文日期:099.05.25
要  旨:
關於政府機關與居住公有房舍之現職軍公教員工間之私法上債權債務關係
,其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適用民法第 125  條至第 147  條之規定,並
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之規定,但因本件涉及公教人員住宅及福利
法令通案事由,建請逕洽主管機關之意見
4.
發文日期:086.12.16
要  旨:
「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三條第三項之二年期限與同條
第六項之五年申請期限之規定釋疑
5.
發文日期:078.05.31
要  旨:
依褒揚抗戰忠烈條例 (七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廢止) 給與之特卹金,係
屬公法上之金錢請求權,其時效因該條例未特別規定,似應準用民法之有
關規定,本部曾於七十七年十二月七日以法77律字第二一六○九號函釋在
案。按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所謂「請求權可行使時」,參酌最高法院六十三年台上字第一八八五
號判例,係指權利得行使請求權之狀態,因此權利人如因戰亂客觀上無從
行使請求權時,則消滅時效期間似不得起算;又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
時效之期間終止時,因天災或其他不避之事變,致不能中斷其時效者,自
其妨礙事由消滅時起,一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所謂「……不可避之
事變」,係指時效期間已開始起算後,於終止時,因戰亂致交通隔絕致不
能中斷其時效等情形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