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永久屋使用權,涉及繼承人及三方贈與契約解釋疑義,現行民法並無 指定繼承人制度,是否得依原住民傳統習慣指定他人為繼承人,宜由原住 民族委員會考量另立專法以資解決;另有關「莫拉克颱風災後民間興建住 宅贈與契約書參考範本」第 3 點約定之解釋除可能的客觀文義解釋外, 仍應斟酌訂約當時之政策原意、相關會議討論及決議等證據資料後探求當 事人之真意,應由訂定機關內政部本於職權為之
民法第 1179 條規定參照,如遺產管理人申請建造執照於所管理土地上建 築房屋,足使該土地使用產生永久性變更,性質上應屬處分行為,惟行為 是否屬「保存遺產之必要性」,應就個案事實認定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6、23、44、45 條等規定參照,稅捐稽徵機關依法裁 處係在處罰遺產管理人違反稅法上申報義務、誠實申報行為,屬「稅捐秩 序罰」範疇,故移送行政執行時,自應以違反義務人固有財產為執行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