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079-5 條
1.
發文日期:086.09.05
要  旨:
陳○吉、魏○英為陳○倫申請終止收養疑義
2.
發文日期:075.02.12
要  旨:
查戶籍登記事項有錯誤或脫漏時,應為更正之登記,為戶籍法第三十六條
所明定。本件收養人李○明與被收養人李○侖及其生母李○秋,係於七十
四年十月十二日訂立「終止收養書約」,約定當日起終止李○明與李○侖
間之收養關係,並於同月十五日持以申請終止收養登記,業經該管戶政機
關依其申請登記完成,其後李○明等又於七十五年一月十三日,持另於七
十四年二月二日書立,約定於同一日期終止收養關係之「終止收養書約」
,請求該管戶政機關更正其前已完成之終止收養登記,此種情形,與戶籍
登記事項之錯誤或脫漏不同,似與戶籍法申請更正登記之規定不符。至於
違反民法第一千零八十條第四項「養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其
終止收養關係,應得終止收養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之規定,其效
力係屬自始無效抑或得撤銷乙節,法無明文。惟查其性質與民法第一千零
七十九條第三項「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
意。」之規定相近,似得準用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之二第二項之規定,認係
得撤銷。本件蔡○侖係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其與養父母間之終止收養
契約,未得其生父之同意,該終止收養契約書,依上開規定,似非自始無
效,而僅得由其生父請求法院撤銷之;惟當事人如就蔡○侖之生父有無民
法第一千零八十九條不能行使權利之情事,發生爭議,則宜經司法機關依
法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