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關於陳○吉、魏○英為陳○倫申請終止收養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六年六月十六日台 (86) 內戶字第八六○三四五三號函
。
二 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八十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86) 秘台廳民三字第
一五○三七號函略以:「……二、按經法院裁定認可之收養關係縱有
無效之原因,於該裁定未經撤銷變更或另訴請確認收養無效判決確定
前,尚不能據以否認該裁定之效力 (本院秘書長八十四年九月十二日
(八四) 秘台廳民一字第一七六九三號函參照) 。至於法院駁回聲請
終止收養關係之裁定,縱於理由欄謂經認可之收養關係自始即未成立
等語,僅係法院駁回該聲請之理由,並無實質確定力,原經認可之收
養關係,在法院撤銷變更原裁定或為收養無效之判決確定前,仍不受
影響。三、以上研究意見僅供參考,如有具體事件發生,仍應由各法
院本於其確信之法律見解,妥為裁判,不受上開見解之拘束。」
三 檢附司法院秘書長前開函影本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