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第 54、107、155、156 條規定參照,「社會住宅中長期推動 方案」所依據住宅法並未明定方案應舉行聽證會,則非屬行政程序法所定 「依本法或其他法規舉行聽證」情形,惟行政機關在政策規劃或執行方案 形成過程中,為廣納意見以提高政府決策過程參與度及透明度,主動提供 利害關係人表示意見機會,尚無不可
法務部就「臺東縣(101-104) 綜合發展實施方案聽證會之程序疑義乙案 」之說明
法務部就「花蓮縣綜合發展實施方案聽證會之程序疑義乙案」之說明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6 款「對公益有必要」,應由保有 資訊機關就公開與不公開衡量判斷;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8 條但 書第 4 款「為增進公共利益」,依實務見解指社會不特定多數人可分享 利益,宜依具體個案認定
關於河川區調整作業涉及行政程序法執行疑義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