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契約依目前學界多數見解認為,應以「契約標的」判斷契約之公法或 私法性質,而契約之標的,則應由契約內容決定之,例如契約之內容具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屬公法契約:一者以執行公法法規為目的者,二者為 含有作成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行為之義務者,三為與人民之公法上權利 義務有關者;倘契約之給付義務本身具有中立性而較難以判斷時,應由給 付義務之目的及契約之全體特性判斷之
機關首長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迴避進用規定,如無行政程序法第 141、142 條有關行政契之無效事由,且聘任契約亦無約定違反公務人員 任用法第 26 條迴避進用規定之效力,則該聘任契約似非無效;另違反工 友管理要點第 3 點進用之技工、工友等人員,實務上認應依公務員服務 法第 17 條規定酌情議處
地方政府未辦理市地重劃前,經土地所有權人立具同意書,同意政府得先 行使用,並不列入徵收或日後要求任何補償,該同意書之性質及對繼受取 得所有權人之效力拘束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