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第 23 條旨在保障得參加程序之人權利,同法第 140 條第 1 項規定,以權利受侵害第三人之同意成為行政契約生效特別要件,而教師 工會與雇主依工會法第 36 條第 1 項規定就會務假所為「約定」,是否 屬行政契約而有前述規定適用,宜由主管機關綜合考量後本於職權認定
地方政府未辦理市地重劃前,經土地所有權人立具同意書,同意政府得先 行使用,並不列入徵收或日後要求任何補償,該同意書之性質及對繼受取 得所有權人之效力拘束疑義
檢送行政程序法各條文中『法規』之涵義彙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