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7 05:18

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行政執行法 第 19 條
1.
發文日期:102.02.08
要  旨:
行政執行法第 7  條、稅捐稽徵法第 23、24 條等規定參照,法務部 101
.06.22  法令字第 10103104950  號釋令對於稅捐案件,如經分署執行,
移送機關未能全額受償,經分署核發執行憑證者,亦應有所適用,即稅捐
案件經分署核發執行憑證,並無中斷徵收期間(執行期間)效果,亦不生
執行程序終結效果
2.
發文日期:096.09.11
要  旨:
按行政執行法第 6  條等規定,駐衛警察即非警察,縱使為駐在單位所僱
用,但因任務範圍及身分不同,與得執行拘提、管收之執行員有所不同,
因此,不宜協助執行拘提、管收或強制被管收人同行之任務
3.
發文日期:092.06.12
要  旨:
行政執行處於辦理執行業務時,得因調查需要而向警察機關函調應受拘提
人口卡片資料乙案
4.
發文日期:091.12.06
要  旨:
一、按義務人因管收而其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者不得管收;其情形發
    生於管收後者,行政執行處應以書面通知管收所停止管收,為行政執
    行法第二十一條所明定。查異議人係執業律師,其配偶亦有工作,依
    卷內資料,異議人及其配偶之所得實高於一般國民收入水準,並無具
    體事證足認因其被管收致其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
二、行政執行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法院為拘提管收之裁定後,應將
    拘票及管收票交由行政執行處派執行員執行拘提並將被管收人逕送管
    收所。」此為行政執行法對拘提管收之特別規定,就公法上金錢給付
    義務強制執行事件之拘提管收,上開規定應較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
    條規定優先適用。
5.
發文日期:091.11.25
要  旨:
有關行政執行處傳繳通知書左上角告示文句增加「或執行員」字句而使執
行員得單獨用印,依法尚無依據,各行政執行處之書記官與執行員應合股
辦案
6.
發文日期:091.03.21
要  旨:
公告法務部排除電子簽章法有關「書面」、「文書」或「簽章或蓋章」適
用之法規及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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