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三條其性質屬消滅時效無中央法規 標準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適用
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適用疑義
「戒嚴時期國軍人員資格受損回復作業規定」六附則 (二) 之疑義
人民於戒嚴時期,因犯內亂罪、外患罪,經裁判確定、或交付感化、或提 起公訴、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而喪失或被撤銷任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公 職人員資格,於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公布施行前亡故,或條例 公布施行後在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施行細則發布施行前亡故, 或施行細則發布施行後尚未依該施行細則第十一條規定辦理資遣、退休及 請領保險給付而亡故者,其遺族可否辦理撫卹或繼承其應領之資遣、退休 或保險給付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