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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6)法律決字第 0996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6 年 04 月 11 日
要  旨:
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適用疑義
全文內容:一  貴局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七日八十六局給字第一○一七九號書函敬悉。
          二  按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得由當事人檢附證明文件向原服務機關 (構) 、學校申請轉核主
              管機關……辦理資遣、退休及請領保險給付。」本件黃員如確係於四
              十六年十月由臺灣省政府建設廳借調僑務委員會服務,因其原職仍在
              臺灣省政府建設廳,衡酌上開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及首揭規定,
              自應向其原服務機關 (即臺灣省政府建設廳) 申請。
          三  復請  查照參考。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報 第 208 期 4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