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16:57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處理復審事件作業要點 5
五、復審審議小組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
    人數過半數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復審審議小組委員有本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情事時,應自行
    迴避,不得參與決議;復審審議小組主席明知委員不自行迴避,而未
    經復審人申請迴避者,應依職權命其迴避。
    復審審議小組會議決議時,迴避之委員不計入第一項出席委員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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