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0.14 10:57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拾得遺失物處理要點 6
六、知悉遺失人、所有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之人者,應從速通知其領回;無
    法知悉者,以公告方式招領。遺失物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應填寫
    遺失物領據(如附表二),且核對其身分無誤後,予以發還。
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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