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8 12:00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 2
二、人民陳情得以書信、傳真、電子郵件等書面或言詞為之,並應載明或
    敘明具體陳訴事實、陳情人之真實姓名及聯絡方式。
無資料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