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3 11:4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19 條
淨值變動表得依預、決算性質分別製作,其內容應包括基金、公積、累積
餘絀及淨值其他項目之期初餘額、本期增減情形及期末餘額。
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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