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3 22:44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 第 36 條
臺灣地區與香港及澳門間之刑事司法互助請求,準用本法規定,並由法務
部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與香港、澳門之權責機關相互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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