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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
公發布日:民國 107 年 05 月 02 日
第 36 條
臺灣地區與香港及澳門間之刑事司法互助請求,準用本法規定,並由法務
部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與香港、澳門之權責機關相互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