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1 13:5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明陽中學宿舍管理要點 9
九、宿舍經核配後即不得挑選及更換,如借用通知單通知借用人十五日內
    不辦妥前條規定手續時,除有特殊原因,經事前簽報機關首長核准者
    外,以放棄論,且不得保留其原登記次序。
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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