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5 07:18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明陽中學宿舍管理要點 5
五、本校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宿舍。但因職務或其他特殊原
    因,經機關首長核准借用者,不在此限。
(一)經政府輔助購置(建)住宅完成貸款者。
(二)配偶或其隨住任所之扶養親屬已在其他機關借用首長宿舍或多房間
      職務宿舍者。
(三)在機關所在地其本人、配偶及未婚之未成年子女有自有住宅者。
無資料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