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3 22:24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處理機關員工或民眾陳情案件要點 6
六、對於陳情案件應依下列規定通報:
(一)一般陳情案件:
      遇有一般單純、平和之陳情事件時,除陳報所長及協調相關科室處
      理外,必要時將案件內容與處理情形陳報法務部矯正署(預警資料
      亦同)。
(二)重大陳情案件:
      遇有大規模、圍堵抗爭、暴力衝突或違反「集會遊行法」之重大陳
      情案件時,除立即陳報所長及協調相關科室處理外,應由戒護科長
      (夜間或例假日由當日督勤官)於事件發生至遲三十分鐘內先以電
      話通報法務部矯正署,再以重大事件通報表將事件發生之經過及處
      理情形傳真至法務部矯正署,如有後續狀況或預警資料亦應再續報
      。
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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