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9 03:1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不動產通訊投標實施要點 8
八、通訊投標人拍定且開標時在場者,除有優先承買權人應另行通知外,
    應不待通知即應於得標後七日內繳足全部價金;開標時不在場者,應
    於本分署繳款通知送達後七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民國 106 年 04 月 21 日訂定
8
八、通訊投標人拍定且開標時在場者,除有優先承買權人應另行通知外,
    應不待通知即應於得標後七日內繳足全部價金;開標時不在場者,應
    於本分署繳款通知送達後七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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