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22:5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停車場管理要點 3
三、停車場僅提供洽公、會客民眾、來賓及本監職員停放車輛之用,但因
    業務需要,經典獄長核定者,不在此限。
民國 105 年 09 月 3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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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停車場僅提供洽公、會客民眾、來賓及本所職員停放車輛之用,但因
    業務需要,經所長核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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