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7 09:5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哺乳室使用管理要點 4
四、使用及管理:
(一)欲使用者請至接見室接見志工處借用鑰匙並登記。
(二)進入哺乳室後將門上鎖,並掛上「使用中」之告示牌。使用時應保
      持場地及設施清潔,以利他人後續使用。
(三)離開時使用者應將個人物品攜離,關閉電燈及冷氣,門上鎖,並將
      鑰匙歸還接見志工。
(四)哺乳室設有冷氣、沙發、換尿布台及垃圾桶等,均為公物,請愛惜
      使用且勿擅自移動及攜離。
(五)哺乳室未設置開飲機,如需熱水,請至接見室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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