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便利及鼓勵本監員工及到監洽公、接見之民眾產後持續餵哺母乳, 並配合衛生福利部母乳哺育政策及符合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規定,特 設置哺乳室,並訂定使用管理要點。
二、服務對象:本監員工及到監洽公、接見之民眾。
三、開放時間: (一)上班日:上午 8 時至下午 5 時止。 (二)每月第 1 個星期日:配合辦理假日接見業務,於上午 8 時至下 午 5 時止開放。 (三)除上述期日外,配合本監辦理接見業務時間開放。
四、使用及管理: (一)欲使用者請至接見室接見志工處借用鑰匙並登記。 (二)進入哺乳室後將門上鎖,並掛上「使用中」之告示牌。使用時應保 持場地及設施清潔,以利他人後續使用。 (三)離開時使用者應將個人物品攜離,關閉電燈及冷氣,門上鎖,並將 鑰匙歸還接見志工。 (四)哺乳室設有冷氣、沙發、換尿布台及垃圾桶等,均為公物,請愛惜 使用且勿擅自移動及攜離。 (五)哺乳室未設置開飲機,如需熱水,請至接見室取用。
五、哺乳室專供哺餵母乳使用,不得作為其他用途(如飲食、休憩、聊天 、非法行為等);非哺乳人員不得任意進入哺乳室。
六、使用哺乳室如有任何疑問或需協助者,可使用緊急服務鈴或洽接見室 、總務科(03-3603612 分機 345、249) 人員處理。
七、使用者違反前述規定,本監將立即中止或取消未來使用權利。
八、本要點經奉核並提監務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