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5 20:47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不動產通訊投標實施要點 15
十五、投標人未得標者,保證金得當場取回。保證金未當場取回者,由本
      分署通知投標人依規定領取,或依申請匯入投標人本人帳戶,並填
      寫退還不動產投標保證金申請書(如附件五),而匯費由投標人自
      行負擔。
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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