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7 08:45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15
十五、本分署保有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由資料
      蒐集科室簽奉核定後,移由資料保有科室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
      但符合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但書情形者,不在此限。
      個人資料已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者,各該科室應確實記錄。
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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