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5 17:24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為民服務網路使用管理要點 2
二、申設之網際網路線路與本監內部網路採實體隔離,由接見登記窗口承
    辦人擔任管理專責人員。申請使用時,需持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
    分文件,向為民服務單一窗口或接見登記處辦理登記,並填寫為民服
    務網路使用簿冊後,方可使用。
民國 104 年 04 月 1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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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設之網際網路線路與本監內部網路採實體隔離,由接見登記窗口承
    辦人擔任管理專責人員。申請使用時,需持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
    分文件,向為民服務單一窗口或接見登記處辦理登記,並填寫為民服
    務網路使用簿冊後,方可使用。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