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4 09:3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高等檢察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5
五、人民以電話陳情時,處理人員應出於誠懇之態度、耐心傾聽、瞭解原
    因。陳情內容簡易明確者,得於電話中予以詳細說明;複雜不明者,
    得請其另行以書面提出陳情。
民國 103 年 05 月 1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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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人民以電話陳情時,處理人員應出於誠懇之態度、耐心傾聽、瞭解原
    因。陳情內容簡易明確者,得於電話中予以詳細說明;複雜不明者,
    得請其另行以書面提出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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