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30 21:5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勵志中學教職員停車場使用管理要點 2
二、停車場由總務處、警衛隊共同管理;整體規劃、分配由總務處辦理,
    秩序維持,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民國 103 年 04 月 0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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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停車場由總務科、訓導科共同管理;整體規劃、分配由總務科辦理,
    秩序維持、監控等安全維護由訓導科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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