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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勵志中學教職員停車場使用管理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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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停車場由總務處、警衛隊共同管理;整體規劃、分配由總務處辦理,
    秩序維持,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