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7 13:58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停車場管理要點 3
三、停車場之使用範圍為地面一層,除供公務車使用外,其餘部分由本署
    分配予同仁及第七點之臨時停車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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