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5 17:58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廉政署表揚廉政志(義)工楷模要點 2
二、本要點甄選對象:
(一)依志願服務法規定,於法務部廉政署及各級政風機構從事廉政志願
      服務工作之志工。
(二)實際參與廉政服務工作,有特殊顯著貢獻,普獲推崇,且有具體優
      良事蹟足供佐證者。
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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