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9 21:45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所屬各級檢察機關使用整合性偵查資料庫管理要點 10
十、檢察機關使用整合性偵查資料庫,下載檔案應加密處理,如有抄錄供
    檢察官分析或備份需求,該備份資料亦應加密處理並為適當之保管。
    除因案件偵辦需求外,不得無故提供他人閱覽或另為複製,亦不得將
    資料隨案移送法院,結案時應自行銷毀自資料庫輸出或分析過程產出
    之資料。
民國 103 年 01 月 29 日訂定
10
十、檢察機關使用整合性偵查資料庫,下載檔案應加密處理,如有抄錄供
    檢察官分析或備份需求,該備份資料亦應加密處理並為適當之保管。
    除因案件偵辦需求外,不得無故提供他人閱覽或另為複製,亦不得將
    資料隨案移送法院,結案時應自行銷毀自資料庫輸出或分析過程產出
    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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