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5 11:0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洽公民眾使用地下停車場管理要點 5
五、洽公車輛應停放於所申請之臨時停車位,不得佔據其他車位;如佔用
    其他車位或公共空間,或使用逾時,本分署將建請會同相關單位處理
    ,其費用由洽公民眾自行負責。
無資料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