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12:06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監所興革小組設置要點 7
七、本小組幕僚業務由本署綜合規劃組辦理,其所需工作人員,由署長指
    派兼任之。本小組委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民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訂定
7
七、本小組幕僚業務由本署綜合規劃組辦理,其所需工作人員,由署長指
    派兼任之。本小組委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