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5 17:54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流程 2
二、人民陳情得以書信、傳真、電子郵件等書面或言詞為之,並應載明或
    敘明具體陳訴事實、陳情人之真實姓名及聯絡方式。
民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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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民陳情得以書信、傳真、電子郵件等書面或言詞為之,並應載明或
    敘明具體陳訴事實、陳情人之真實姓名及聯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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