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9 16:50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審查緩起訴處分金暨認罪協商判決金支付對象及支用查核作業要點 9
九、緩起訴處分金暨認罪協商判決金支付對象之公益團體,列冊前,應與
    本署簽立「緩起訴處分金暨認罪協商判決金受撥付公益團體同意接受
    監督查核契約書」,接受本署對緩起訴處分金暨認罪協商判決金支用
    之查核評估。
民國 102 年 09 月 03 日訂定
9
九、緩起訴處分金暨認罪協商判決金支付對象之公益團體,列冊前,應與
    本署簽立「緩起訴處分金暨認罪協商判決金受撥付公益團體同意接受
    監督查核契約書」,接受本署對緩起訴處分金暨認罪協商判決金支用
    之查核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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