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9 06:1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審查緩起訴處分金暨認罪協商判決金支付對象及支用查核作業要點 7
七、對於辦理犯罪防治、更生保護、被害人補償或法律宣導等工作項目之
    公益團體,得優先指定為支付對象。
民國 102 年 09 月 03 日訂定
7
七、對於辦理犯罪防治、更生保護、被害人補償或法律宣導等工作項目之
    公益團體,得優先指定為支付對象。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