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3 03:5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跨國接收受刑人適用累進處遇辦法 第 3 條
跨國接收受刑人移交前在移交國受執行之紀錄,應由指揮執行之檢察官於
執行指揮書上註明已執行刑期,以供累進處遇分數之換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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