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8 13:27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實施要點 8
八、經核准辦理與眷屬同住者,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時,本監得拒絕之
    :
(一)未帶身分證明文件者。
(二)形跡可疑者。
(三)酗酒或精神狀況有異者。
    未經申請核准者,不得代替或陪同已核准者。
民國 102 年 01 月 07 日訂定
8
八、經核准辦理與眷屬同住者,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時,本監得拒絕之
    :
(一)未帶身分證明文件者。
(二)形跡可疑者。
(三)酗酒或精神狀況有異者。
    未經申請核准者,不得代替或陪同已核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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