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3 17:5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實施要點 4
四、符合與眷屬同住資格之受刑人,每月以申請一次為限,並視懇親處所
    之使用情形調整受理人數,依申辦先後次序安排辦理日期,如因特殊
    事由需更改時,由戒護科提前一週通知眷屬。經核准之眷屬於指定時
    間內,至接見服務中心辦理登記報到。
民國 102 年 01 月 0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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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符合與眷屬同住資格之受刑人,每月以申請一次為限,並視懇親處所
    之使用情形調整受理人數,依申辦先後次序安排辦理日期,如因特殊
    事由需更改時,由戒護科提前一週通知眷屬。經核准之眷屬於指定時
    間內,至接見服務中心辦理登記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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