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21:16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13
十三、各單位依本法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規定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
      利用時,應詳為審核並將其審核結果於個人資料檔案中記明後為之
      。
      各單位依本法第十六條但書規定對個人資料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應將個人資料之利用歷程做成紀錄。
      對於個人資料之利用,不得為資料庫之恣意連結,且不得濫用。
民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訂定
13
十三、各單位依本法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規定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
      利用時,應詳為審核並將其審核結果於個人資料檔案中記明後為之
      。
      各單位依本法第十六條但書規定對個人資料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應將個人資料之利用歷程做成紀錄。
      對於個人資料之利用,不得為資料庫之恣意連結,且不得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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