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6 19:5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11
十一、各單位蒐集非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應於處理或利用前,向當
      事人告知個人資料來源及前點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列事項。但符合本
      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前項之告知,得於首次對當事人為利用時併同為之。
民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訂定
11
十一、各單位蒐集非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應於處理或利用前,向當
      事人告知個人資料來源及前點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列事項。但符合本
      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前項之告知,得於首次對當事人為利用時併同為之。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