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7 02:20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行政執行事件閱卷注意事項 8
八、(閱卷費用)
    申請人或其代理人閱卷,如需影印卷證資料,應在本分署指定之場所
    影印,並繳納費用。
    卷證資料之影印,以 A4 規格紙張之黑白影印為限,每頁收費新臺幣
    貳元。
    依本注意事項所收取之各項費用,應繳交國庫。
無資料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