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2 17:25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受理受刑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2
二、依據:
    監獄行刑法第 6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5  條暨法務部矯正署 100  年
    6 月份宣達事項「請各機關檢討申訴處理小組成員,希以首長指定 4
    名,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 5  名之比例組成。各機關對收容人申
    訴案件,於收案陳核時,如發現申訴有理由者,應即時予以妥適處理
    ,勿需等召開申訴處理會議才處理。」
民國 101 年 09 月 0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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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據:
    監獄行刑法第 6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5  條暨法務部矯正署 100  年
    6 月份宣達事項「請各機關檢討申訴處理小組成員,希以首長指定 4
    名,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 5  名之比例組成。各機關對收容人申
    訴案件,於收案陳核時,如發現申訴有理由者,應即時予以妥適處理
    ,勿需等召開申訴處理會議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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