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據: 監獄行刑法第 6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5 條暨法務部矯正署 100 年 6 月份宣達事項「請各機關檢討申訴處理小組成員,希以首長指定 4 名,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 5 名之比例組成。各機關對收容人申 訴案件,於收案陳核時,如發現申訴有理由者,應即時予以妥適處理 ,勿需等召開申訴處理會議才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