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5 09:5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2
十二、申請人檔案應用完畢,本署業務承辦人員通知總務科出納人員,依
      檔案管理局所訂「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收取費用及開立收
      據,第一聯正本由申請人收執,影本由會計室存查。,複製品點交
      申請人。
民國 101 年 02 月 06 日訂定
12
十二、申請人檔案應用完畢,本署業務承辦人員通知總務科出納人員,依
      檔案管理局所訂「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收取費用及開立收
      據,第一聯正本由申請人收執,影本由會計室存查。,複製品點交
      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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