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9 月 20 日
12
十二、申請人檔案應用完畢,本署業務承辦人員通知總務科出納人員,依
      檔案管理局所訂「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收取費用及開立收
      據,第一聯正本由申請人收執,影本由會計室存查。,複製品點交
      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