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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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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20 日
12
十二、申請人檔案應用完畢,本署業務承辦人員通知總務科出納人員,依 檔案管理局所訂「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收取費用及開立收 據,第一聯正本由申請人收執,影本由會計室存查。,複製品點交 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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